食品標示項目 | 實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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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原產地標示 | 102.10.02 |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 | 104.07.01 |
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之標示 | 104.07.31 |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湯底標示 | 104.07.31 |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之散裝食品標示 | 104.08.04 |
重組肉食品標示 | 105.01.01 |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標示 | 106.07.01 |
食品標示不實之規定 | 107.01.24 |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 110.01.01 |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 110.01.01 |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 110.01.01 |
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 | 110.03.07 |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 | 111.01.01 |
預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 111.03.07 |
享用牛肉前 請留意原產地標示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包括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餐廳、 小吃攤販等直接供飲食場所,製造販售含牛肉原料之食品, 均須標示牛肉原料來自哪個國家。
(一)包裝食品: 品名應標示「重組」、「組合」或等同字樣,並加註「僅供熟食」。
(二)具營業登記食品業者販賣之散裝食品: 品名應標示「重組」、「組合」或等同字樣,並加註「僅供熟食」。
(三)直接供應飲食場所: 餐廳、小吃店、夜市攤商等,應於供應飲食場所標示「重組」、「組 合」或等同字樣,並加註「僅供熟食」。
一、注脂肉食品之定義:指以畜肉為原料,經油脂或以油脂混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注入、調理過程製造之產品。
二、應標示之食品及食品業者:包裝注脂肉食品、販售散裝注脂肉食品之具稅籍登記食品販賣業者,以及販售注脂肉食品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
三、應標示方式: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熟食供應」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火鍋湯底需標示
標示呈現方式
標示小叮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