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91302807號公告訂定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二、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國)。
三、前點之原產地(國),應以其屠宰地(國)為據。
本規定適用於市售包裝冷凍食品,包括不需加熱調理即可供食之冷凍食品類及需加熱調理始得供食之冷凍食品類。 應加標保存方法及條件。 市售包裝冷凍食品屬需加熱調理始得供食者,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應加標加熱調理條件。
一、標示內容:屬即食食品者,依冷藏及冷凍性質,應標明「須冷藏」或「須冷凍」之字樣;屬非即食食品者(生鮮農畜禽水產品除外),應標明「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之字樣。
二、標示位置:須標示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正面明顯易見處。
三、標示字樣之字體:「須冷藏」或「須冷凍」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一公分;「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分。
四、其他事項:「須冷藏」、「須冷凍」或「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字樣之字體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俾利辨認。
(一)包裝食品: 品名應標示「重組」、「組合」或等同字樣,並加註「僅供熟食」。
(二)具營業登記食品業者販賣之散裝食品: 品名應標示「重組」、「組合」或等同字樣,並加註「僅供熟食」。
(三)直接供應飲食場所: 餐廳、小吃店、夜市攤商等,應於供應飲食場所標示「重組」、「組 合」或等同字樣,並加註「僅供熟食」。
一、注脂肉食品之定義:指以畜肉為原料,經油脂或以油脂混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注入、調理過程製造之產品。
二、應標示之食品及食品業者:包裝注脂肉食品、販售散裝注脂肉食品之具稅籍登記食品販賣業者,以及販售注脂肉食品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
三、應標示方式: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熟食供應」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享用牛肉前 請留意原產地標示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包括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餐廳、 小吃攤販等直接供飲食場所,製造販售含牛肉原料之食品, 均須標示牛肉原料來自哪個國家。
品名 |
乳脂肪含量 |
英文名稱 |
---|---|---|
奶油 |
80%以上 |
Butter |
乳脂、鮮乳油 鮮奶油、食用乳油 |
>10%~<80% |
Cream |
品名 |
乳脂肪含量 |
英文名稱 |
---|---|---|
人造奶油 |
80%以上 |
Margarine |
脂肪抹醬 |
>10%~<80% |
Fat spreads |
※不得強調其為『植物性奶油』作為產品包裝之標示
釀造 |
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經製麴發酵製成,且總氮量應達每一百毫升零點八公克以上(黑豆醬油之總氮量達每一百毫升零點五公克以上) |
---|---|
水解 |
酸或酵素水解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所得之胺基酸液,未經發酵製成 |
混合(或調和) |
混合二種(含)以上醬油製成 |
速成 |
酸或酵素水解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所得之胺基酸液,再經發酵及熟成所製成 |
一、調理食醋:
二、合成食醋: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市售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之最大表面積不足二十平方公分者,得依下列方式,擇一標示:
(一) 於產品外包裝得僅標示下列事項:
(二) 除品名及有效日期應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外,其他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至第十款應標示事項,得以「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方式揭露,並應於電子化標示之上方或下方位置,附有「掃描此處可獲得產品標示資訊」或等同意義字樣。
包裝食品
散裝食品
食品添加物
只要有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就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註:字體大小不得小於2mm,並應與他文 字明顯區分。 散裝食品倘使用標籤以外之標示方式 ,字體大小不得小於2cm。
目前取得我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查驗登記許可流通之基因改造食品項目有:
黃豆、玉米、棉花、 油菜、甜菜
高層次加工品
應標示「基因改造」或「本產品為基因改造OO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等字樣。
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包含:
黃豆、玉米、棉花、油菜、甜菜、苜蓿、木瓜、南瓜、茄子
非基因改造黃豆可自願標示「非基因改造」or「不是基因改造」字樣。
目前國際上並沒有基因改造芭樂,因此芭樂不能標示「非基因改造」or「不是基因改造」字樣。
可自願標示「符合OO (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攙雜率標示
註:非故意攙雜率,是指「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可能因非故意、偶發性且無法預防之因素,如:採收、儲運等,而攙雜到基因改造食品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