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政策
發布日期: Apr 17, 2022
散裝食品包裝標示相關法規(下)
法規政策
Apr 17, 2022
● 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 連鎖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
  1. 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總熱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
  2. 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 外,亦得以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
  3. 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OO飲料」或 等同意義字樣,更明確果蔬飲料之標示。

 

除上述規定外,依產品類別亦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標示茶葉原料原產地。
  2. 混茶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
  3. 以茶精等香料調製者,應標示風味或口味。

 

  1. 標示咖啡原料原產地。
  2. 混咖啡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
  3. 以紅黃綠標示咖啡因含量。 (紅:201毫克以上、黃:101-200毫克、  綠:100毫克以下)

 

  1. 果蔬汁:果蔬含量應達10%以上。
  2. 果蔬飲料:果蔬汁含量未達10%。
  3. 果蔬風味飲料:未含果蔬汁者,應標示  風味或口味。
●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標示

包裝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及相關規定應標示式項。

機台調製食品: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不須標有效日期。其餘標示項目、方式與散裝食品相 同。

●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

以可可製品為原料,添加糖、乳製品或食品添加物等製成之 「固體型態」「不含內餡」的巧克力。

 

含餡/加工巧克力:固體型態巧克力含量≥25% ,品名需加標「含餡/加工巧 克力」或等同之字義。

巧克力抹醬(或糖漿):半固體或液體型態巧克力總 可可固形物含量≥5%,或可 可脂含量 ≥2%。

添加植物油:添加量≤5% (品名附近須加標「添加植物油」 或等同字義)

●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之散裝食品標示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之有機農產品、產銷履歷農產品及優良農產品應標示可追溯來源,如:農場、畜牧場、養殖場、生產合作社、產銷班或產製者等名稱、地址及其電話號碼,讓農產品更有保障。

● 以下廣告行為已違規

注意

切勿針對食品及其成分引用典籍或其他資料介紹療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宣傳醫療效能之情形。因此,請勿於單張、海報、看板、市招、菜單或產品標示等傳播媒介,引用典籍或其他資料介紹食品及其成分之療效!

●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作伙來瞭改- 基因改造食品篇

 

包裝食品

散裝食品

食品添加物

 

 

 

只要有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就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註:字體大小不得小於2mm,並應與他文   字明顯區分。 散裝食品倘使用標籤以外之標示方式 ,字體大小不得小於2cm。

目前取得我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查驗登記許可流通之基因改造食品項目有:

黃豆、玉米、棉花、 油菜、甜菜

 

高層次加工品

應標示「基因改造」或「本產品為基因改造OO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等字樣。

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包含:

黃豆、玉米、棉花、油菜、甜菜、苜蓿、木瓜、南瓜、茄子

 

非基因改造黃豆可自願標示「非基因改造」or「不是基因改造」字樣。

目前國際上並沒有基因改造芭樂,因此芭樂不能標示「非基因改造」or「不是基因改造」字樣。

可自願標示「符合OO (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攙雜率標示

註:非故意攙雜率,是指「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可能因非故意、偶發性且無法預防之因素,如:採收、儲運等,而攙雜到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 散裝食品定義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9條: 「散裝食品」係指陳列販賣時無包裝,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不具啟封辨識性。

(二)不具延長保存期限。

(三)非密封。

(四)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

● 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

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惟現場烘焙烤食品、現場調理即食食 品及未經處理或加工之生鮮水果、蔬菜、家畜、家禽和水 產品除外。

 

標示項目

  1. 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2. 淨重、容量或數量。
  3. 食品添加物名稱 ;其名稱 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品名 ,如為二種以上混合添加物時,應分別標明。
  4. 製造商或 負責廠商 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5. 有效日期。
  6. 其他自願性標示:如保存方法或保存條件、需調理後供食者,其調理方法、營養標示、過敏原警語資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