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項目 | 實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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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 102.08.05 |
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 | 102.11.20 |
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原產地標示 | 102.10.02 |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 | 104.07.01 |
重組肉食品標示 | 105.01.01 |
包裝食品與玩具並同販售應標示醒語 | 106.07.01 |
奶油、乳脂、人造奶油等品名標示 | 106.07.01 |
食用醋標示 | 106.07.01 |
食品標示不實之規定 | 107.01.24 |
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 | 108.01.01 |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 | 108.11.07 |
包裝食用過敏原食品標示 | 109.07.01 |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肉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 110.01.01 |
小包裝食品免 — 部標示規定 | 110.09.01 |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 | 111.01.01 |
預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 111.07.01 |
參考值未訂定
註1:維生素A、維生素D及維生素E應另加註明國際單位(IU) 脂含量標示。
以可可製品為原料,添加糖、乳製品或食品添加物等製成之 「固體型態」「不含內餡」的巧克力
過敏原醒語之標示方式除原有之「本產品含有OO」或「本 產品含有OO,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並增列將其 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之方式。
適用範圍
1.食品包含玩具、玩具包含食品或兩者併同販售的產品。
2.醒語字體不得<0.2公分。
不適用本規範之食品
1.僅為短期促銷,玩具以膠帶、雙面膠等簡易方式附在食品包裝外,且個別有完整包裝,非常態販售。
2.單純以印刷或黏貼卡通圖案為食品容器
注意
切勿針對食品及其成分引用典籍或其他資料介紹療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宣傳醫療效能之情形。因此,請勿於單張、海報、看板、市招、菜單或產品標示等傳播媒介,引用典籍或其他資料介紹食品及其成分之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