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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本轄「公私立國中小學自設廚房及合作社」及「大專院校內餐飲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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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政策
45
發布日期: Apr 03, 2019
公告本轄「公私立國中小學自設廚房及合作社」及「大專院校內餐飲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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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Apr 0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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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政策
轉知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18日預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草案
法規政策
公告「20桌以上筵席餐廳之業者」、「現場有調製飲品或供應熱藏熟食之大賣場及連鎖超市(至少2處以上)」、「連鎖食品烘焙業(至少5處以上)」及「上市及上櫃連鎖餐廳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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