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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轄「公有市場營業之食品攤商」、「連鎖便利商店」、「500人以上大型職場之員工餐廳」、「醫院美食街餐飲業者」及「百貨美食街餐飲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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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政策
42
發布日期: Dec 22, 2021
公告本轄「公有市場營業之食品攤商」、「連鎖便利商店」、「500人以上大型職場之員工餐廳」、「醫院美食街餐飲業者」及「百貨美食街餐飲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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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位於本轄之「連鎖日式丼飯定食店(2處以上)」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及營業處所公開食材來源及其他營業資訊。
法規政策
公告本轄「公私立國中小學自設廚房及合作社」及「大專院校內餐飲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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