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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連鎖早餐店(至少5處以上)」、「現場有調製飲品或供應熱藏熟食之連鎖便利商店(至少2處以上)」、「醫院美食街餐飲業者」及「百貨美食街餐飲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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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政策
42
發布日期: Jun 30, 2021
公告「連鎖早餐店(至少5處以上)」、「現場有調製飲品或供應熱藏熟食之連鎖便利商店(至少2處以上)」、「醫院美食街餐飲業者」及「百貨美食街餐飲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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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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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轄「20桌以上筵席餐廳之業者」、「連鎖餐飲業者(至少5處以上)」及「貯存肉品或水產品於本轄冷凍、冷藏倉儲之製造、輸入及販售業者(資本額3,000萬以上)」,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2年。
法規政策
公告「20桌以上筵席餐廳之業者」、「現場有調製飲品或供應熱藏熟食之大賣場及連鎖超市(至少2處以上)」、「連鎖食品烘焙業(至少5處以上)」及「上市及上櫃連鎖餐廳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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