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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連鎖飲冰品業者(至少於本轄設有3處以上直營或加盟經營據點之現場調製飲冰品業者)」及「西式連鎖速食業(至少於本轄設有5處以上直營或加盟門市)」,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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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政策
43
發布日期: Nov 27, 2019
公告「連鎖飲冰品業者(至少於本轄設有3處以上直營或加盟經營據點之現場調製飲冰品業者)」及「西式連鎖速食業(至少於本轄設有5處以上直營或加盟門市)」,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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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轄具工廠登記之「蛋製品工廠」、「餐盒食品工廠」「月子餐食品工廠」、「寶寶副食品工廠」及「特殊營養食品製造工廠」,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法規政策
預告公告本轄「連鎖藥妝店(5處以上)」,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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