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為婚喪喜慶或其他聚餐活動等需求,常以訂席、外燴或辦桌等餐會服務模式進行消費,為保障民眾與餐飲業者雙方之權益,衛生福利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訂有「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避免餐飲消費爭議產生。
民眾與業者訂定契約時,應注意契約內容是否包含下列事項:
(1)清楚載明消費者及業者之相關資料、餐會服務內容、場地使用約定等,並向消費者充分揭露資訊
(2)業者應給予消費者即時審閱或合理期限之契約審閱期(至少3日)
(3) 明確揭示收費項目及基準:契約應載明不另計費與須另外計費之服務項目及計價方式,包含餐會定金之收取不得逾預定總價金20%、餐會總價、價金內容及付款期限
(4)消費者於舉辦餐會期日前取消訂約,得依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及解約日距約定餐會日時間等條件,應退還之定金比率。
另外,也要注意契約內容不得記載下列事項:
例如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不得約定契約內容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不得約定業者可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等。
食藥署提醒消費者,於簽約時應仔細審閱契約內容並充分釐清有疑義之處,如有消費爭議時,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或衛生局洽詢協助;同時,也呼籲業者應依規定揭露資訊並確實履行契約。